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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能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2K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385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1973执8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0612111】。一、各方一致确认,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态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银(3500)2015年委贷字第021943号],同日,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委托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向被告广东能态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0000元; 二、各方一致确认,截止2019年8月8日被告上海合既得动氢机器有限公司代被告广东能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案涉借款本金(第一期)1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合计938505.96元(473134.29元+465371.67元); 三、各方一致确认,截止2019年8月8日被告能态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案涉贷款本金20000000元,后续还款以及利息、复利等按照《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东银(3500)2015年委贷字第021943号]继续履行; 四、各方一致确认,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00元,由被告广东能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9月8日前向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五、各方一致同意,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担保费91826元,由被告厂东能态科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9月8日前向原告东完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六、本案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此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能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9月8日前迳付原告; 七、各方一致同意,被告上海合既得动氢机器有限公司、广东合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能态科技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如三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腾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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