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0070542390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2民初24370号 |
案号 | (2019)京0102执97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19-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押汇业务项下本金15493800元、利息、罚息和复利1071697.50元以及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按5.59%计算,复利利率按4.3%计算); 二、郭永平、团静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660 00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永平、团静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40 00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矶山石油(福建)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210房地证2014字第23897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226178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210房地证2013字第13860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1080819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210房地证2014字第23896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808747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210房地证2014字第23895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438127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清房他证字第(2015)0208号《房屋他项权证》、清他项(2015)第0193号至第0214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72 844 8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编号为210房地证2014字第23894号的土地在80 874 7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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