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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84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8240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编号为891620202801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235万元,支付利息(自20203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以12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2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均于2020年7月20日前履行。若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需另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支付复利(以上述应付未付利息及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编号为8916202028014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罚息(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均于2020年7月20日前履行。若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需另行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支付复利(以上述应付未付利息及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三、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17420元。四、被告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黄志向、施向东、洪美满对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余额2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若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4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可就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75元,由被告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道格拉斯纺织有限公司、黄志向、施向东、洪美满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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