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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79****27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2920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4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42446806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2月8日的利息2033909.45元、罚息468683.48元、复利22457.75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430403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刘国忠对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徐雪英在其与刘国忠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3824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13元,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73811元,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对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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