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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44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2922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4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880102014MR000097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计算至2017年2月8日的利息152386.81元、罚息147288.28元、利息的复利14078.19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二、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3880102015MR000006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计算至2017年2月8日的利息65829.32元、罚息21968.36元、利息的复利5878.45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该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三、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15323元。四、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669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常熟市尚湖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669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对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669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刘国忠、徐雪英对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669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6907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66元,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841元,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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