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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蛟市市监药罚字〔2019〕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9
    决定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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