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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望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56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1726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2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38316.42元及利息(分别以3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8日起计;以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计;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计;以3738316.42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原告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334元。 以上两项相抵,即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仍需支付原告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4699982.42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106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624元,由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836元,由原告江西联创致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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