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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望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56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7794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1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优尼科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560884.14元。 二、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优尼科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02379.0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93942.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64562.3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优尼科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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