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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望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5****56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6394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10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0401元; 二、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6040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4元,保全费5000元,共36204元,由被告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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