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亚星半导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望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5****568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414号、(2016)粤19民终4555元 |
案号 | (2017)粤1972执50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31 |
发布日期 | 2018-06-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316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759944元为基准,从2016年1月31日起算;以2289489.4元为基准,从2016年3月1日起算;以1153730元为基准,从2016年3月3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原告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0178.0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916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星亚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952元,由原告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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