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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虎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4616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包开民商初字第30号
    案号 (2015)包开法执字第00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2
    发布日期 2016-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建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8482.73元及违约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48482.73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包头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8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马建科、包头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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