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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桂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69****98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6民初3956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建新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振义货款142718元; 二、被告覃建新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振义上述款项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27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覃建新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振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155元,由被告覃建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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