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完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0057****406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民终1473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9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市场招牌、广告推广以及网络宣传中使用“鞍山·义乌国际商贸城”或者“鞍山·义乌商贸城”标识;二、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2万元,共计212万元;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20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720元,由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鞍山港龙国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31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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