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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友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076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77号
    案号 (2016)皖0104执1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8
    发布日期 2017-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6851763.93元,并承担代偿资金占用费,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03006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4731855.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8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089839.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谢春国、许小友、张东旭、王飞平、谢春贵、张旭鸣对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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