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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07****19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8074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7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9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6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9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130元,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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