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07****19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3136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30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408874.59元。二、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887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南通市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9元,减半收取386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63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05元,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3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36448)。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29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24120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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