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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07****19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4196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2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2-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旭整合营销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5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6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广旭整合营销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4461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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