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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07****190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6843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6622805】。限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奔迅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289.2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3289.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4.35为限),自2020年6月3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元、保全费1336.45元,合计311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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