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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联合煤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永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68****53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民终558号
    案号 (2018)晋01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如被告中钢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款项,从未履行之日起,由被告山西联合煤焦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货款69956444.52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3日起至货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罚息);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钢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退还货款69956444.52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货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直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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