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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55****78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30民初3009号
    案号 (2019)苏0830执2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将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件的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东阳路2号五洲国际广场A区ABCD段1层A102号商铺与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建春、李国红实际交付占有。二、被告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建春、李国红逾期交房违约金21937元。三、驳回原告王建春、李国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6元,由原告王建春、李国红负担6300元,被告盱眙五洲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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