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7****1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6505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4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03-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 被告:张莺,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海珠区滨江东路835号三楼。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真,广东巴驎律师事务 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陶,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曾耿盛、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 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 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调解协议: 一、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纪源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 年12月31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1485206.67元; 二、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广州市广百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10 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偿 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7月30 日前偿还15万元;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15万元;2019年9 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9 年11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 三、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 前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合 计488392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 3 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1139581.33元; 四、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前 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如被 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按本调解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则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按112209.82元向原告广 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五、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 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212.27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6196.30元,减半收取计13098.15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 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原告广州市 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 七、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如任一被告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发生任何 一期逾期付款的,视为全部分期提前到期,原告可对所有剩余款 项即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欠付本金 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已履行部分作相应扣减); 九、被告广州纪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耿盛、张莺、广东 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付清 上述欠款后,本案其余之诉,各方不再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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