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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学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415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锡民二初字第281号
    案号 (2007)锡执字第00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11-16
    发布日期 2015-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发环保公司于2006年10月24日向无锡兴业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4月23日。科伟公司为中发环保公司的上述借款向无锡兴业银行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号11200W305151B1),抵押物为科伟公司拥有的座落于江阴市申港镇宋家圩村、地号为05-1035,面积为940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澄土他项(2005)第001048号土地他项权利证。 建伟幕墙公司也为中发环保公司上述400万元借款向无锡兴业银行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号11200W305151B2),抵押物为建伟幕墙公司拥有的座落于江阴市申港镇宋家圩村申圩路、建筑面积为4043.2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FSG0000189号的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澄房权他字第F200506932号房屋他项权证。 二、现中发环保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兴业银行借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发环保公司承诺于200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向无锡兴业银行归还(利息计算至2007年10月31日为147217.69元;2007年11月1日至调解书生效中发环保公司还款或科伟公司、建伟幕墙公司以抵押物变现还款之日之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利息)。 三、如中发环保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确认的借款本息金额和承诺的还款日期还款,无锡兴业银行可申请执行科伟公司、建伟幕墙公司为上述中发环保公司400万元借款本息而抵押的地产和房产(以上述第一项载明的土地和房屋他项权证号项下登记的内容为准)。所得款项由无锡兴业银行在上述第二项中发环保公司确认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39978元(己由无锡兴业银行预交),减半收取19989元,由中发环保公司、科伟公司、建伟幕墙公司负担,在调解书生效后直接支付给无锡兴业银行。 四、本案各方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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