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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学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415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06)锡民初字第0038号
    案号 (2007)锡执字第00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9-10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1957743.55元,并依该款自2004年9月1日起至付款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72元,其他诉讼费13462元,合计34234元,由无锡双欢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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