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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学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415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锡民二初字第0028号
    案号 (2007)锡执字第00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6-12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建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6年12月21起至2007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6.435%计息,自2007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应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6525%计息)。 二、农行江阴支行对东杰公司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建伟公司的义务及建伟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10元,其他诉讼费67500元,邮寄费200元,三项合计142710元由建伟公司、东杰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有农行江阴支行预交,建伟公司、东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农行江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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