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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建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学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415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07)锡民二初字第0073号
    案号 (2007)锡执字第00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5-31
    发布日期 2015-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马公司与农商银行于2006年11月24日、2006年11月30日签订的澄商银合同借字2006年第103号《借款合同》、澄商银合同借字2006年第109号《借款合同》于2007年3月15日解除。 二、天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30万元并向农商银行支付利息损失(300万元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14‰计算和230万元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1‰计算)。 三、建伟公司对天马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93830元(案件受理费36510元、保全费28020元、其他诉讼费29300元),由天马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农商银行预交,天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银行);建伟公司对天马公司上述应支付给农商银行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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