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权云先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5840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0659号 |
案号 | (2016)粤0111执025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日期 | 2016-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权云先、王铭伟、马锐帮、罗荣、陈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顺宁、袁玉军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1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3年7月28日起至各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各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4月10日起至各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权云先、王铭伟、马锐帮、罗荣、陈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顺宁、袁玉军评估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赵顺宁、袁玉军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7600元由被告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权云先、王铭伟、马锐帮、罗荣、陈哲负担(两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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