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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148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91民初3744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2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同河工程款666,000元;二、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同河工程款666,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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