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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润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148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2425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6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宝利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17,229.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17,229.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胡宝利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43元,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30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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