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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148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1)丰民初字第141号
    案号 (2019)冀02执恢2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8-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2008年7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佟明会给付原告鲁春辉租赁费883641元,返还原告钢管27229米、扣件36087个、碗扣54.6米、丝杆274根,如不能返还,赔偿原告折价款712777元,给付原告维修赔偿费1246.5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28元,由被告佟明会负担,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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