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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148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于民三初字第01287号
    案号 (2019)辽0114执恢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租金84,675.84元; 二、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违约金25,402.75元; 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租赁物有架管992米、管扣2852个; 四、如果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付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租赁物品折价款36,952元; 五、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每日租金,48.36元的标准,向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给付租金,直至该部分租赁物返还或获得相应赔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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