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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148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01275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借款本金18.6万元。 二、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借款本金18.6万元的利息56,320元(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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