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地税二罚决[2016]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60728 杭州宝瑞行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记账凭证。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03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一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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