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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068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鼓商初字第01583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田金华、张迎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垫款本金200万元,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江苏中江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田金华、张迎梅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金华、张迎梅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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