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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21106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8日10时14分,浙B1L031/皖L7D00挂牵引车(6轴)行经象西线墙头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西周交通运输管理站检测地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5.56吨。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8日对蒋家坤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贰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鸿德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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