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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劲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2172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002民初1057号
    案号 (2018)皖1002执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250万元为基数,其中至2017年8月12日按年利率7.644%计算;2017年8月12日以后按每年8月13日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6%计算); 三、被告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律师代理费7500元; 四、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有权对被告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温泉风景区轩辕宾馆在建工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137元,由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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