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安县永宁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储祥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13****210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905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20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龙美、李日元归还原告张宝平借款本金65000元。 二、被告程龙美、李日元给付原告张宝平利息5200元以及从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一、二项,被告程龙美、李日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海安县永宁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程龙美、李日元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海安县永宁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程龙美、李日元追偿。 五、驳回原告张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张宝平负担29元,由被告程龙美、李日元负担781元,被告海安县永宁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已由原告张宝平代垫,被告程龙美、李日元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张宝平;被告海安县永宁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后亦可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程龙美、李日元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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