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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7****43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3086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曼高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3,377,317.44元及利息(以3,377,31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0元,由原告广州市曼高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4元,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8,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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