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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7****43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8756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1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五百一十六万七千九百九十一元三角四分及利息(利息以516799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二十二万六千零二十三元三角;    三、驳回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08元,减半收取35104元,由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30089元,原告河南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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