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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咸罚﹝2021﹞3013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3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二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百五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零一条、《带电作业用绝缘硬梯通用技术条件》(GB17620-1998)第5.1项。
    行政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高大军处伍仟元(¥5,000.00)罚款;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高大军处伍仟元(¥5,000.00)罚款;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高大军处伍仟元(¥5,000.00)罚款;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高大军处伍仟元(¥5,000.00)罚款;5.对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合并对煤矿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对主要负责人高大军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