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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28269****7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1686号
    案号 (2020)粤03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JK16161818000146、JK161818000143、JK1618180001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编号为JK162918000003.JK161818000146,JK161818000143.JK161818000144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逾期未偿还的本金人民币149,980,946.37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368,427.83元、罚息156,469.71元、复利81.12元(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 (三)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对于第一被申请人在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899,002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899,002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人民币899,00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六)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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