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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5****92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5001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2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借款本金28990872.56元,利息3529.3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990872.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对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有权对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镇澄路1299号不动产【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130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孙志华对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3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8391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已预交,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由江阴远东重工有限公司、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孙志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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