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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5****92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668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8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淼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借款本金3906.48919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为13.212465万元,以后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以原告还贷系统确认数额为准);二、被告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孙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被告徐州淼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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