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文综罚字[2021]第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文综罚字[2021]第16号当事人: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XX(身份证号码:33262519670224XXXX)住所: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8号文化综合大厦主楼1楼12-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D730J46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207和1209等房间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拖鞋),于2021年10月22日10时05分,被嵊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本行政机关于10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本机关调查核实:位于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8号的“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份的检查中就发现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已责令你整改,现在又查实当事人仍在主动提供一次性拖鞋。11月11日,对法定受托人吴素珍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在前一次的执法检查之后,酒店的其他一次性用品都已经撤除,但一次性拖鞋仍在使用,并对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拖鞋)的事实无异议。本机关认为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为会产生过量的生活垃圾,导致城市生活垃圾超负荷,危及城市的环境卫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且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2.现场拍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在1207和1209等房间主动放置了一次性用品(拖鞋),以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记录情况属实;3.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与权限;5.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事实,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定;6.屠XX和吴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酒店经理的身份信息。11月15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至今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2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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