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消)行罚决字〔2021〕01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68号文化综合大厦主楼12-15层的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嵊州市金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4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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