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谭穗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409****47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4民初6282号 |
案号 | (2017)辽0204执24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广东浩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的《大连中心书城LED照明改造EMC节能服务合同》; 二、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给付原告收益款1183244.39元; 三、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282956.79元; 四、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 五、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2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926元,由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共同负担18866元,给付时间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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