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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向文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409****47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4民初33号
    案号 (2017)辽0204执2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前海铭德豪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城伟业(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661.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前述款项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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