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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20079****7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816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2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芝兰确认截至2020年11月28日应当返还原告周伟清融资款49万元和利息140602元,两项合计630602元,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芝兰自愿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周伟清返还630602元;3二、如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芝兰未能按期足额向原告周伟清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芝兰应另行向原告周伟清支付违约金(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周伟清有权就此违约金和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周伟清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诉讼费10576元,减半收取为5288元,保全费4270元,两项合计9558元,由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芝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周伟清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芝兰负担的费用应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周伟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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