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8161****65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02民初7157号 |
案号 | (2019)闽0924执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19-07-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担保款22334859.25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33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6年9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福建省长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55000元; 四、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尤长荣提供的位于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虹桥街永安东路35号房产,有权以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五、厦门中翔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赛江船舶拆解有限公司、尤长荣、林珠英、尤长兴、陈惠琴、尤柳斌、陈成木、尤陈春、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52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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