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泽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79****21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4815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9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奚向红、陆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大炜归还借款本金499666.6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49966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泽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姜大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3589。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00元,由被告奚向红、陆奕负担。此款原告姜大炜已预交,本院予6以退还,由被告奚向红、陆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4843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如下账户: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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