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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735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榜付、陈贵兰、李毅、刘立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罚息(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层1-96号(产权证号:201303465)、A1幢1层1-97号(产权证号:201303467)、A1幢1层1-98号(产权证号:201303469)、A1幢1层1-106号(产权证号:201303483)、A1幢1层1-107号(产权证号:201303484)、A1幢1层1-109号(产权证号:201303486)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576元,由被告李榜付、陈贵兰、李毅、刘立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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